分享我司近期為客戶——福州翁財記食品有限公司,通過異議程序,將妄圖搶注“知名企業(yè)名稱字號”作為注冊商標而成功獲得初審公告的第29類50857696號“翁財記”商標不予注冊,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支持,成功維護了知名品牌,馳名商標“翁財記”在商標第29類的合法權利。
【基本案情】
福州翁財記食品有限公司系我司新合作的客戶,是專業(yè)生產現(xiàn)代休閑食品的大型知名企業(yè),在臺灣已有70多年歷史,為臺灣同行業(yè)中第一品牌。是臺灣企業(yè)翁財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省福州市設立的旨在立足福建,輻射全國市場的福州翁財記公司。旗下第29類“”商標,于1995年1月28日就已經國家商標局核準獲得注冊。
多年來,“翁財記”作為商標或者字號進行市場推廣使用,已經與異議人之間形成穩(wěn)固的一一對應關系,具有很強的商標顯著性特征,并且2009年在商標的維權案子中獲得了馳名商標的認定。
2021年4月份,我司在例行的商標公告監(jiān)測時發(fā)現(xiàn):福清市宜居快捷酒店,在第29類搶注了第50857696號“”商標,在商標初審階段獲得商標局初步審理公告。2011年,該酒店已經在29類和32類均搶注“翁財記”商標。
該商標保護的商品雖然與福州翁財記公司注冊的“”商標不同類別或不同群組的商品,但其注冊地址同屬于福建省福州市,其目的不言自明。若對方的商標被核準注冊,長期在市場上推廣使用,必然使得相關公眾對兩個“翁財記”的關聯(lián)性產生混淆。
我司受客戶委托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三十三條及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依法對這件被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近似商標,提起商標異議。
【審理結果】
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相關規(guī)定進行審理,認為:兩件商標文字顯著部分“翁財記”文字構成及呼叫完全相同,難為巧合,被異議人未就此巧合性及商標設計來源作出合理解釋。因此被異議人申請注冊“翁財記”商標的行為,侵犯了異議人的商號權,并已構成對異議人為公眾熟知商標的摹仿,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二者存在關聯(lián)或來自于同一主體,從而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,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。
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第十三條第三款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,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:第50857696號“翁財記”商標不予注冊。
【典型意義】
在本案中,國家知識產權局引用《商標法》第十三第三款馳名商標保護;第三十二條企業(yè)商號在先使用權。目的是保護馳名商標權益人合法權益免遭他人損害,同時,也是為了保護在先權利人合法商號權,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領域的重要體現(xiàn)。
發(fā)此案例,提供參考,希望有助于商標權利人,企業(yè)字號遭遇攀附,被人搶注商標時,更能合法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在先權利!
專業(yè)的人,做專業(yè)的事!若有遇到商標事務法律問題,敬請聯(lián)系!